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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网缺陷管理

2016-01-04 11:07:41 点击:36279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网缺陷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网缺陷按缺陷严重程度可分为I、Ⅱ、Ⅲ类缺陷,I类、Ⅱ类分别属于危机、严重的缺陷,Ⅲ类指性质一般,情况较轻,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的缺陷。
缺陷维护范围包括公共电网侧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网侧。国家电网公司2013年下发的文件《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中规定: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其接入系统工程(含通信专网)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公司投资建该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其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公司投资建设”,根据这一原则确定缺陷维护范围归属:公共电网侧缺陷维护由供电部门后续维护,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侧由项目业主后续维护。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网后,缺陷管理需要注意事项如下:
(1)缺陷管理遵循闭环管理原则,闭环管理程序全过程包括:发现缺陷-登记缺陷-审核缺陷-安排检修-消除缺陷-运行验收。
(2)配电运维人员发现缺陷时,应根据缺陷严重程度分为一般缺陷(Ⅲ类)、严重缺陷(Ⅱ类)、危急缺陷(I类)。按照缺陷严重程度安排工作,进行消缺处理。
(3)缺陷由班组上报至配电运检部门运维专责。对于不需要进一步上报缺陷,配电运检部门运维专责对缺陷进行审核后,交由部门检修专责安排消缺,对于需要进一步上报的缺陷,应及时上报安排消缺。
(4)配电运检部门定期(或及时)开展缺陷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分析缺陷产生原因、产生规律,并掌握消除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预控措施。
(5)公共电网设备停电消缺和检修,应提前告知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用户。一般缺陷的消缺应按照计划停电的要求提前与分布式光伏上主进行沟通;危急缺陷处理时,可直接断开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隔离故障;严重缺陷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6)设备维护部门根据缺陷通知,不需停电的缺陷自行安排处理,需要停电的缺陷随月度停电计划上报。
(7)  I类、Ⅱ类、Ⅲ类缺陷处理完毕后由配电运检部门(运维管理部门)进行验收。每月月初,设备维护部门和运维管理部门应将上月缺陷处理情况进行统计。
(8)运维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正常运维管理,要设缺陷管理专责人,主要负责所辖设备的运行巡视、缺陷上报和缺陷定级工作。
缺陷上报和缺陷处理过程主要是依靠运行人员监控和检修人员实地巡视,发现缺陷后上报。